胡晓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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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A公司,成功为他们全盘胜诉无责任

发布者:胡晓莉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70,391.37元(包含被告已垫付的257,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汪某雇佣原告在上海市宝山区陈家大院工程从事木工工作,陈家大院工程发包给被告汪某,钱金如为发包方负责人。2018719日下午,原告在装修现场外墙面脚手架的扶梯上欲安装外墙面的一处螺钉时,因被告汪某不慎踢到脚手架,加之脚手架本身安装并不牢固,导致脚手架散落,原告从高空坠落受伤。事发后,原告妻子与被告汪某达成协议,被告钱金如亦承诺愿意承担原告后期治疗等费用。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涉诉。

被告汪某2020917日的谈话笔录中辩称,本被告是陈家大院工程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该工程是由被告A公司承揽,本被告系被告A公司的员工。本被告代表被告A公司将工程的木工工作分包给原告。原告的受伤与本被告无关。

对原告各项诉请金额的合理性: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对于两份电子发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农村标准,伤残等级及年限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但要求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系数、年限及扶养人人数均由法院依法认定;误工费应当按照2017年上海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算,期限无异议;护理费认可40元/天计算120天;营养费认可按照20元/天计算90天;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家属住宿费不予认可;律师费由法院依法酌定;鉴定费无异议。

被告钱金如在2020917日的谈话笔录中辩称,陈家大院工程系被告B公司发包给被告A公司,本被告系被告B公司的经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公司出具的。本被告并未在承诺书中明确表达愿意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金如在庭审中补充辩称,本被告主要负责前台经营工作,原告受伤后多次到酒店闹事,本被告出具承诺书当日原告又带领一群人至本被告工作地点闹事,承诺书的内容也是原告先行起草好后强迫本被告签订。

被告B公司辩称,驳回原告要求本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证明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受伤的经过。

2.被告汪某与原告妻子签订的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欠条,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汪某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汪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工资(该证据中的3次转账均是工资,不涉及赔偿款),且被告汪某尚欠原告工资未结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3.承诺书,证明被告钱金如承诺承担原告医疗的一切费用。被告汪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法院依法核实,认为与本被告无关。

4.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就医记录、出院小结、桐城市人民医院结账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电子票据、九院结账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治疗事实及医疗花费。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三期情况及鉴定费的花费。
6.房产证、结婚证、居住证明,证明原告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7.出生证明两份,证明原告两名女儿的情况。被告汪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8.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情况(20185月原告至被告汪某处工作)

9.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聘请律师花费1万元。

IO.住宿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治疗花费的住宿费用。

11.户口本,证明原告户籍情况(农业家庭户).

12.证人李永胜的证言,证明原告是受被告汪某雇佣在陈家大院工程处从事木工工作,平时工作安排、居住情况及工资结算均由被告汪某负责。

被告汪某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装修人员名册,证明施工单位是被告A公司,现场负责

人是本被告,原告是木工.
2.民事起诉状、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证明本被告和被告A公司之间存在加盟关系。
3.被告汪某转账案外人许辉1万元加盟费以及同济百年装饰公司简介网页截图,证明许辉是被告A公司同济百年装饰店的店长,本被告一直与许辉对接。
被告钱金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B公司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所涉工程项目与被告钱金如无关,本被告与被告A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被告是实际发包方,该乙方使用的是被告A公司的公章,出于对被告A公司公章的信任与被告A公司签订该合同,当时被告汪某是以被告A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本被告签订合同;
2.收据、签购单、付款凭单,证明本被告已经垫付医药费共计257,000元(含原告所称由被告汪某、被告钱金如垫付款)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3.住宿费发票,证明本被告为原告家属垫付了部分住宿费用,不包含在257,000元中,出于人道主义且原告未主张,该住宿费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A公司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A公司公章和合同印章。
2.苏州兴欣壹佳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3.公证书。
4.调解书。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镨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法庭审理及庭审举证、质证,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汪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本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被告汪某辩称双方系分包关系,被告汪某认为其作为施工单位被告A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但本院认为,被告汪某辩称其与原告系俞包关系的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再次,被告A公司辩称认为原告与被告汪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应当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

理由如下:

第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二次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名册》中被告A公司的合同章及公章,均与被告A公司提供的备案公章明显不同。

第二,被告汪某辩称系由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永红及被告A公司员工许辉、吴振华(音)向其提供合同章、装饰工程资质证书等材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A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

第三,被告汪某或被告B公司无法提供被告A公司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无法证实被告汪某有权代理被告A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被告A公司对授权情况亦予以否认。

第四,被告B公司在准备签订该施工合同之初,为谨慎起见,要求合同的相对方为公司而不能是个人,但其如此谨慎的签订合同却从未要求被告汪某出示祓告A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且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账户为被告汪某的个人账户,而被告B公司此前从未与被告汪某或者被告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仅凭未经核实过真实性的签章就认定合同相对方为被告A公司,与常理不符。

第五,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汪某或者被告B公司从未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责任,仅在本案开庭后,被告A公司才知晓该案,如果被告汪某或者被告B公司认为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A公司,应在事发后及时通知被告A公司,其行为也与常理不符。

第六,被告汪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仅约定汪某在指定地点以指定方式使用“同济百年”商标,再结合被告A公司起诉要求与汪某解除《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20187月)以及被告A公司在其官网刊登从未授权汪某以被告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紧急告知(20183月)的时间来分析,被告A公司于20185月授权被告汪某以其名义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并非被告A公司。

三、被告B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本案的责任比例问题

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186,154.37无(含住院伙食费),现有的医疗费票据能与相关病史记载相互印证,上述费用确系原告治疗本次事故相关伤情所需,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要求扣除电子发票、六院检查费及桐城医院住院费用,但未提供相应依据及证据,本院对该辩论意见不予采纳;2.结合原告伤情、鉴定意见及工作情况等,酌情支持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40,417元;3.结合原告的户籍、年龄及伤情等级等,伤残赔偿金309,183元,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予以支持;5.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6.鉴定费2130元,凭据支持;7.律师费,酌情支持5000元。

以上费用7项共计561,384.37元,由被告汪某、B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89,469.06元及律师费5000元。原告退还被告B公司垫付款257,000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某、被告B公司美平路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394469.0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李某退还被告B公司美平路分公司垫付款25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晓莉律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13482776250。有多年的大型外资企业工作经验,英语流利,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