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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作者:马艳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50次举报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18日写

张某某与丁某与19894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小小(1983年出生)随母亲丁某生活,张某某一次性给付张小小抚养费。张小小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丁某和继父黄某某生活多年,相处融洽。19906月,丁某将张小小的姓氏改为再婚丈夫黄某某的姓氏,取名黄小小。离婚后丁某对张小小的活动控制很严,严禁张某某接近张小小。由于张某某看望张小小受到丁某的阻止,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张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张小小变更由其抚养,如果张小小不愿与其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将黄小小恢复为原来的姓氏张小小,并依法保护其探望张小小的权利。

丁某辩称:张小小已满11周岁,其不愿与张某某共同生活,自己与张某某相比有较好的抚养条件,如果张小小由自己继续抚养,他今后可免试进入当地重点中学读书(丁某再婚丈夫系该校教师)。故张某某要求变更张小小的抚养关系无正当理由;张小小自愿将其姓名改为黄小小是合理合法的;黄小小不愿见张某某,应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

在诉讼中,张小小向法院表示,愿随母亲丁某生活,不愿随父亲张某某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张小小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易改变原来的抚养关系,张小小仍随丁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丁某将张小小的姓名改为黄某某,即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从《婚姻法》的规定精神来看,我国法律是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和教育的子女享有探视权的。因此张某某探视亲生子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驳回张某某要求变更儿子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二、责令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黄小小恢复为原姓名张小小;三、张某某可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日早10点到晚8点探望其子张小小。

律师分析

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时,子女利益最大化应该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张小小已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多年,家庭关系融洽,张小小现在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比较好,其又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作为已经年满11周岁的张小小,他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故不能仅仅考虑张某某的愿望而忽视孩子的心愿,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当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决定孩子姓氏问题。一旦确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当然,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更改自己的姓名。夫妻离婚后,姓氏问题变得比较敏感,而丁某不与张某某商量,就擅自将孩子的姓名由张小小改为黄小小,显然对孩子生父张某某的感情是一种伤害。1990年,丁某擅自给张小小改名时,其仅仅7周岁,对更改姓名问题不太可能做出审慎的判断。从我国的传统习惯来看,子女一般随父姓,也有不少子女随母姓的情况。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擅自将子女改随继父姓氏是违反社会习惯的,也是多数人所不能接受的,故法院根据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丁某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是正确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不享有探望子女这一权利,显然其感情上很难接受,同时也难以全面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故离婚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受到司法保护。法院用判决的方式肯定了张某某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判定了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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