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7年8月13日20点许,欧某途经被告高某经营的某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档口门前时,突然遭到高某饲养的狗攻击,欧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欧某当晚即被送至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B超检查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必须立即手术。事发后,欧某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高某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欧某为其狗攻击所致。同时,高某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高某的狗攻击欧某的事实。由于高某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欧某遭该狗伤害,不但给欧某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欧某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令高某向欧某赔偿209775.03元。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分析
一、关于被告高某应否对欧某的涉案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欧某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事故导致的损失、减少的收入和增加的必然支出等,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所产生的的费用种类也不一,这里只能就常见的支出费用进行举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