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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动物世界》里说公海犯罪没人管,想得美!

作者:丁大龙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6次举报


  最近上映的《动物世界》口碑持续发酵,所以笔者也趁着周末撸了一把。由于笔者本人不是电影专业人士,对于电影本身只能说看得很过瘾,全程无尿点,甚至有点小刺激。好几次心跳加速的感觉呢。

  而且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本来对李易峰印象不太好,但这部电影中,没达到被圈粉的程度,但李易峰的表现最起码一点都不让人觉得尴尬。

  好本子,好导演,特效不错,演员也不尴尬,国产爆米花的良心之作了好么,还要啥自行车。

  但是看电影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这部电影里好几次提到,公海上犯罪没捷豹事。除了这一部电影之外,我还看过其他电影里也提到过这个问题,那么这个经常被电影借用的设定是真的吗?

  很遗憾并不是。

  关于公海上犯罪行为的管辖问题,容我细细说来。

  一、刑事案件管辖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的权力基础。最基本的管辖类型有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其他的管辖原则基本都是对这两个原则的补充。

  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也有主次之分,当今世界各国,基本采用的都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均享有规制从而维护自身法律权威的权力。

  属人管辖是指在原则上,国家对有其国籍的人、事、物自然人、法人享有刑事管辖权,即使该主体身处国籍国之外也同样如此。

  公海上的犯罪相比于常规犯罪来说就比较特殊了,因为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主张主权的地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公海的任何一部分上主张主权,那么是不是代表在没有任何国家主权能覆盖的地方,就可以为所欲为?

  想得美!

  二、公海上犯罪的管辖问题

  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但不代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和船舶中的人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世界上好多国家都在自己的刑法典中宣示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和飞行器的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德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在悬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或国徽的船舶和飞行器内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犯罪行为地国家如何规定,均适用本法典。

  韩国刑法第四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大韩民国领域外的大韩民国船舶或者飞行器内。

  俄罗斯刑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在俄罗斯联邦港口注册的船舶……在公海时,在该船舶上实施犯罪的人,应依据本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船舶行驶出海之后,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出海之后在本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第二种情形,出海后在别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第三种,出海后无害通过别国领海;第四种,在公海行驶。

  依据公约的规定,船舶出海仍行驶在本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适用本国刑法没有任何问题。

  船舶出海驶入别国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当犯罪行为危害到沿海国利益的除外。驶入别国领海的,适用该国刑法。

  船舶出海无害通过别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该国不享有刑事管辖权。

  船舶驶入公海的,船旗国享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三、船旗国管辖原则

  公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船旗国对船舶行驶在公海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已经是最被世界各国接受的司法管辖原则了。

  船旗国理论刚被提出时,很多人认为船舶属于船旗国领土的延伸,所以说,只要这个船舶注册了国籍,那么不管这个船开到公海还是母海,都视为犯罪发生在船旗国领土上,船旗国就享有对船舶的管辖权。

  但领土延伸说已经逐渐被摒弃了,因为领土延伸说有很多解决不掉的矛盾之处。如果将船舶视为领土的延伸,国家对领土享有主权,主权平等,那么当一国船只驶入另一国领域内时,船旗国对船舶就享有对抗该国主权的权力。也就是说,对被进入国来说,进入本国领土的船只,本国无权管辖,这显然是不可能被各国接受的。

  目前认为,船旗国对船舶享有的是一种专属管辖权,效力弱于主权,当船舶行驶到公海,不受任何主权约束时,船旗国就名正言顺地对船舶进行管理。

  四、船旗国管辖原则的例外

  不管我们认为船旗国管辖原则是什么属性,它本质上都是一种属地管辖原则。但事实上公海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不能适用船旗国原则的,还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和属人原则。

  关于普遍管辖原则,公约中规定了几类严重侵害全人类公共利益的犯罪,针对这几类犯罪,世界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谁逮到谁就可以干。

  第一种,运送奴隶的船只,谁逮到谁干;第二种,海盗,谁逮到谁干;第三种,运送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差不多就是毒品)的船只,谁逮到谁干;第四种,从事未经批准许可的广播行为,这个有点奇怪,貌似与其他几类严重性不在一个档次上,但是也是谁逮到谁干。

  关于属人管辖原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木犀草海难食人案”,被害人理查德帕克的名字在少年派的奇幻漂流里用做了老虎的名字。

  木犀草号在发生海难之后,几名幸存者驾驶一个小救生艇求生,之后他们杀害并吃掉了被害人。在这个案件中,事件发生在公海,有国籍的船只毁损,救生艇无国籍,之后英国对几名加害人进行了追诉,事实上依据的就是属人管辖原则,就是说,不管你在哪犯罪,只要你是英国人,老子就可以管你。

  所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躲到公海去就没人管的了你,真想治你,最不难找的就是管辖的理由。

  犯罪没人能管的可能性只存在理论上。比如,一个无国籍人,在没有国籍的船上,驶入公海,杀害了另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无国籍人。

  要是能杠到这一步,哥你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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