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D某
【审判机关】F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丁大龙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肥长丰政协委员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被告人H(D的妻子)非F县供销社职工,未经过招工、入职,也未参加过其他企业、单位工作,不具备缴纳供销社职工社保条件。2004年左右,D的父亲从原F县供销社商政股股长张某处取得一份名叫H的供销社职工档案,后为H办理新户口,通过顶替H的职工档案的方式成为F县供销社职工,时任F县某镇供销社主任的被告人D为H伪造“F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并签字上报。2005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H累计领取社保资金291732元。
2、被告人Q(D的大嫂)非F县供销社职工,也未经过招工、入职,未参加过其他企业、单位工作,不具备缴纳供销社职工社保条件。2004年左右,D的父亲从原F县供销社商政股股长张某处为其办理虚假退休证,为完善退休手续领取社保,时任F县某镇供销社主任的被告人D将Q添加到供销社退休人员名单中并上报至F县供销社,使Q顺利达到领取供销社职工社保条件。2005年2月至2021年12月,Q累计领取社保资金299054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社保资金共计29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社保资金共计 29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D为上述二被告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提供帮助,共计骗取国家社保资金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对D建议量刑十年六个月。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接受被告人D的委托,指派丁大龙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D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阅卷,同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全员讨论。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承办人认为本案因为被告人D的特殊身份,定性方面存在重大争议,可能会给案件的辩护带来重大转机。本案中供销合作社是接受财政拨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合作组织,D作为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本案不区分主从犯或者认定D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的话,他的个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共同犯罪的定性就应该按照D的身份和行为来进行认定。而他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联合家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更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在反复论证之后,承办人撰写了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F县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辩护意见,将案件定性由诈骗改为贪污罪。诈骗金额超过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而贪污20万至300万之间为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到十年。因此,D的法定刑由十年以上变更为三到十年之间,又因为其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决D缓期。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D某犯寻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刑事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工作时,必须立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尽可能地寻找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并将其贯彻始终。一切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努力,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的结果往往超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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