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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买房后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李兹柏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8日 6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女。

  被告:胡某乙,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兹柏,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办理屯溪区某房屋及X号车库产权登记手续,并立即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及车库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于2007年12月8日因房屋拆迁,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坐落于屯溪区某房屋和某车库。

  两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将上述房屋及车库以4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因该套房屋属于两被告拆迁安置房,登记过户给乙方时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原告承担。

  《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经原、被告共同申请,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法律服务所作出(2013)阳证字009号《见证书》。

  《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并经见证后,原告按约定于2013年4月1日和2013年4月20日通过建行账户向被告胡某乙分别转账汇款330000元和105000元,合计汇款435000元,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两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车库钥匙。

  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入住该房屋至今。

  2019年1月9日屯溪区阳湖镇政府发布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了《阳湖安置片区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要求小区拆迁安置户按照公告的时间,并带上相应的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两被告明确表示,要求原告再支付数十万元,否则将不去办理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胡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与实际不符,原告并没有多次与我方商量,原告第一次找我们就说直接走法律程序,后来原告妻子找我们,因我们那两晚临时有事没有与原告商谈,原告就说走诉讼程序,后来原告还威胁我们,如我方有人身伤害就是原告对我不利的;我们不想与原告有麻烦,原告拿他的合同去办事就好了,与我们无关,希望原告也不要找我们麻烦。

  被告胡某乙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2007年12月8日因房屋拆迁,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坐落于屯溪区某房屋和某车库。

  2013年4月1日被告将上述房屋及车库以4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将涉案房屋及车库即交付给原告刘某某,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涉诉房屋至今。

  被告未曾在涉诉房屋居住。

  2019年1月9日,涉诉房屋房地产权证下发,2019年1月9日屯溪区阳湖镇政府发布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了《阳湖安置片区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要求小区拆迁安置户按照公告的时间,并带上相应的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上述事实,由涉诉房屋《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书》、《阳湖安置片区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银行转账凭证、缴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合同借贷履行协助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就过户和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按规定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屯溪区屯溪区某房屋和某车库过户,因该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胡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将坐落在屯溪区阳湖镇花上园小区8栋303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刘某某名下,相关税费按规定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共同负担。


李兹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代理经济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经济类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0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