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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兹柏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4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黄山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9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9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XX县。

原告徐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XX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XX立即退还货款1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货款1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份,徐XX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与王XX相识。徐XX从王XX的微信朋友圈中得知王XX处有口罩销售,为此,徐XX与王XX联系并商量从王XX处购买口罩事宜,王XX向徐XX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口罩库存图片。故徐XX于2020年2月18日从王XX处订购了1万只口罩,随即让王XX为其发货,王XX也将相关物流信息告知了徐XX。之后徐XX的朋友知道徐XX有购买口罩的渠道,便委托徐XX代购,为此徐XX又在王XX处购买几批口罩,徐XX前后多次累计向王XX支付口罩款项共计180000元,其中部分款项由徐XX受王XX指示交付给生产厂家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王XX至今未向徐XX履行交付口罩,构成根本违约,截至起诉之日王XX仅退还5000元,尚欠17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XX提起诉讼。

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份,徐XX在微信上认识王XX。徐XX在得知王XX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与王XX联系,在微信中确定了从王XX处购买口罩的数量、发货时间等信息后,徐XX陆续向王XX及王XX指定的收款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支付180000元的款项。因王XX未能按约交付口罩,徐XX要求王XX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徐XX在庭审中自认王XX于2020年2月底退还了5000元货款。余款175000元王XX至今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徐XX向王XX购买口罩,并向王XX或其指定收款人支付了货款,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王XX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口罩,徐XX要求其退还货款,王XX退还了货款5000元,此时双方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合意,案涉买卖合同已解除。徐XX要求王XX退还剩余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XX未能证明王XX承诺应于2020年2月19日退还货款,其主张自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利息自徐XX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XX货款1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3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5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兹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代理经济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经济类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0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