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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胜诉案例2

发布者:李兹柏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X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

法定代表人:吴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XX区。

被告:汪X,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XX区。

原告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谢X、汪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汪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9年12月31日,谢X与原告签订一份《X酒店2019年战略旅行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非周末60元/间(含早),周末90元/间(含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价格单议,原告在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享有签单权,但原告需付10万元预付款在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月底双方对账;其中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承包X酒店或者X酒店不能正常营业等情况,须退还10万元预付款,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预付之日起计算利息;第七条第3款约定,谢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1日分两笔支付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款10万元。后因XX酒店未能实际承包X酒店,经双方协商,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债务转让给汪X,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就债务转让、分期还款、谢X保证、律师费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归还了2万元,尚欠6万元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请。

X、汪X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X酒店2019战略旅行社合作协议、10万元支付凭证、协议书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凭证及发票(当庭提交)。庭前提交的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给了谢X、汪X,但两被告在庭审结束前,未对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及尚欠6万元预付款未归还的事实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举证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1日,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谢X作为丙方签订一份《X酒店战略旅行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承包X酒店期间与乙方合作,甲方对乙方入住酒店的游客分季节、节假日等进行不同的取费,乙方须预付甲方10万元(备注合同签订日支付5万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5万元),乙方享有签单权,每月底双方进行财务对账;若甲方不能承包X酒店或X酒店不能正常经营,甲方无条件返还乙方10万元,并从支付预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丙方谢X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当日,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2020年1月21日又支付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后因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承包X酒店,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谢X作为乙方,汪X作为丙方,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丁方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丁方将债务8万元及利息(从10万元支付之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接受8万元及利息的债务,并确认分期归还:2021年1月10日之前归还1万元,从2021年2月(含2月)开始每个月25日前需向甲方支付1万元直至本息付清;乙方作为《合作协议》的连带保证人,自愿作为本协议丙方的连带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丙方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就丙方未归还款项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乙方、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汪X、谢X归还了2万元,尚欠6万元未归还。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000元。

本院认为,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谢X、汪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汪X作为债务的接受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谢X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现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6万元及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支付律师费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X、谢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汪X、谢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汪X、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兹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代理经济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经济类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0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