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华华律师
跨界人才,实现医学和法学的完美结合
1509929049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漏诊胆囊癌致死,医院赔偿37万

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8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患者彭某(57岁)因反复中上腹部疼痛,在某医院住院4天,诊断为结肠息肉、慢性浅表性胃炎、胆囊多发结石,行“直结肠良性肿瘤切除术”。出院后患疼痛未缓解,多次随访。医生说,都检查了,没啥可治的,建议患者去心理科治疗。

同年8月20日,患者再次入住某医院。住院4天,诊断为胆囊恶性肿瘤,胰腺、肝、网膜、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腹水(癌性)、低蛋白血症。住院期间给予曲马多止疼治疗。因无法医治,8月24日死亡。某医院出具死亡诊断证明:死亡原因为胆囊恶性肿瘤(肝转移、淋巴多发转移)。

某医院误诊误治,头痛医脚,导致患者丧失了胆囊癌的早期救治机会,多处转移死亡。经鉴定,某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75%。死者家属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18557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9组证据:户口本、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结婚证、证明放射报告单、门诊病历2020年5月24日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2020年8月20日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奔丧交通费票据。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家属彭某因胆囊恶性肿瘤在被告处治疗后死亡。该病例后经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医院在为患者彭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查不仔细,漏诊、延误诊断和治疗,未请普外科会诊,未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医方医疗行为与患方死亡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30-50%。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医院在同等责任50%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76162.3元(752324.6元×50%)。

案件受理费3343元,被告负担2033元,原告负担1310元;鉴定费8760元,被告负担4380元,原告负担4380元。

许华华律师 已认证
  • 15099290497
  • 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892分 (优于93.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许华华律师IP属地:新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530 昨日访问量: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