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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胰腺炎致死,医院赔偿26万

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4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2244月5日,患者淡某因上腹部不适,先后两次在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均考虑淡某是系统性红斑狼疮发作,给予激素治疗。第二次住院期间,淡某越治越重,医院仍然考虑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危相,继续激素治疗。后淡某濒临死亡,医院遂将其转往上级医院。入院当天上级医院即明确诊断,淡某是重症胰腺炎。入院次日,淡某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证明的死因为重症胰腺炎,不是系统性红斑狼疮。

因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家属起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1366元。

某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医院不一样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 户口本、结婚证、证明。
  2.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
  3. 住院病历三份、治疗图解、医疗费票据。
  4. 2019年急性胰腺炎基层治疗指南》
  5. 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
  6. 火车票
  7. 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资格打印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

  • 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参与度。

重新鉴定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本院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

  • 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奔丧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赔偿268347.4元(766706.72元×35%)。

案件受理费3817元,被告负担1592元,原告负担2225元;鉴定费8760元,被告负担3066元,原告负担5694元。

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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