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6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4日、4月5日,患者淡某因上腹部不适,先后两次在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均考虑淡某是系统性红斑狼疮发作,给予激素治疗。第二次住院期间,淡某越治越重,医院仍然考虑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危相,继续激素治疗。后淡某濒临死亡,医院遂将其转往上级医院。入院当天上级医院即明确诊断,淡某是重症胰腺炎。入院次日,淡某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证明的死因为重症胰腺炎,不是系统性红斑狼疮。
因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家属起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1366元。
某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医院不一样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
重新鉴定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本院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奔丧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赔偿268347.4元(766706.72元×35%)。
案件受理费3817元,被告负担1592元,原告负担2225元;鉴定费8760元,被告负担3066元,原告负担5694元。
双方均未上诉。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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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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