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委托人家属田某因头痛、头晕两小时余,急诊入住被告地区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左侧肢体偏瘫。被告草率给田某行微创头颅钻孔手术治疗,但对术后田某病情变化不予处理,仍然使用禁忌药物对其治疗,使田某病情加重,最终在术后第七天2018年4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田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原告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委托许华华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也围绕诉求提供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得到法院的质证。因被告地区二医院对原告提交的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43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为:地区二医院在对田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系导致田某死亡的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考虑为2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5,953.73元(743,814.9元×2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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