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原告邓某因牙痛在被告阿克苏市杨某口腔个体门诊就诊。因疫情原因,私人门诊不能正常开业。被告悄悄把诊室打开,诊室内遍布灰尘。没做任何检查,由杨某一人对原告进行了“左下7拔牙术”,并嘱咐,我偷偷弄的,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后原告持续牙龈肿痛不愈、张不开嘴,只能吃流食,多次找被告解决。被告给予免费治疗。后原告因持续张口受限、感染,先后在阿克苏市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0天,诊断为:面部、胸壁、双侧颈部蜂窝织炎,左下7干槽症(拔牙术后)、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被告不做术前检查,违规手术,过错参与度为50%。原告邓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539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
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参与度为多少。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克苏市杨某口腔个体门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邓某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87,569.13元(175,138.26元×50%);
二、被告阿克苏市杨某口腔个体门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保全申请费896元、保全担保费200元;
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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