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1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王XX,男。
原告:李某,女。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华,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律师。
原告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与被告库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王XX、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华、被告库车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律师、校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78,24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妻子王X有高血压病史。2020年10月18日,王X因“大便次数增多伴胸闷”到被告急诊内科就诊,后收住消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电解质紊乱、高血压3级。入院后,王X持续胸闷、胸痛,被告未处理胸痛,只对胃肠炎抗感染治疗。就诊25小时56分后王X死亡。经尸检,王X死于主动脉夹层。经鉴定,被告没有做CT或者MRI,误诊、漏诊主动脉夹层,导致王X失去救治机会,过错参与度60%。根据《胸痛基层诊疗指南(2019)年》,胸痛、腹痛同时存在,应当先紧急处理胸痛。被告对王X的持续胸痛视而不见,重病不治治轻病,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年仅37岁的王X不治而亡。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库车市人民医院辩称,死者王X于2020年10月19日凌晨7时43分因疾病去世,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应患者亲属要求对王X死亡原因进行尸检,经尸检由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死亡原因是生前在患有主动脉粥样硬化及高血压的基础上形成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动脉瘤破裂出血,引起急性心包堵塞,导致急性心脏功能障碍衰竭所导致。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心包腔塞致急性心脏功能障碍衰竭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本案患者王X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而非院方诊疗行为不符合规程。院方与患者王X死亡原因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成立。原告诉状中陈述患者持续胸痛入院与实际诊断有出入,病历记载患者王X是因腹痛伴恶心呕吐一天,被收治入院,入院时出现胸闷不存在胸痛症状。入院后,2020年10月18日17时左右其出现胸痛症状时,我院也积极组织了会诊,针对王X的血压高以及胸痛进行检查,采取必要治疗措施,不存在原告所述持续胸痛院方视而不见的事实。对于王X死于主动脉夹层不准确,王X死因的主动脉瘤破裂形成的,并不是主动脉夹层所致,动脉瘤破裂发病非常突然,当时的医疗下采取了医疗急救措施,我方认为对其急救措施没有过错,综合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对于原告所称的过错鉴定,根据司法部的法医类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涉及死亡后果医疗纠纷所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属于法医病理鉴定的范畴,而原告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是临床鉴定,受委托行为以及鉴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不具备效力,不具有证明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提交如下证据:
1.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亲属身份关系证明原件三份。
库车市人民医院对结婚证、户口本中的身份问题及亲属关系认可,对王X存在三位抚养人的事实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有效,系当事人身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2.王X死亡证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王X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与住院诊断的胃肠炎、电解质紊乱、高血压不符,库车市人民医院存在漏诊,误诊的行为。
库车市人民医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观点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系王X死亡事实证明,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3.门诊病例复印件一张、住院病例复印件一份。
库车市人民医院对该病例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患者王X治疗病历,由库车市人民医院向原告提供复印件,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4.胸痛基层诊疗指南(2019年)一份。
库车市人民医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作为对外公开发表论文,故对其关联性,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5.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新医司法鉴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祥云司法鉴定所)复印件一份。
库车市人民医院对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本院认为,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库车市人民医院对其认可,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对死者死亡原因具有参考说明性,对其关联性本院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6.交通费票据和鉴定费票据。
库车市人民医院对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库车市人民医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库车市人民医院提交如下证据:
7.患者王X的病历。。
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辩称,病历证明医院违反了胸痛的处理原则,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失去治疗机会死亡。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死者王X治疗过程的真实情况反映,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主张的各项赔偿,本院认定如下:
1.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2.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
3.死亡赔偿金。王X出生于1983年8月3日,距离2020年10月19日其死亡不足60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该项数额应为693,280元;
4.丧葬费。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采取统一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应为41,026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费用合计157877元;
6.奔丧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7.鉴定费。本院酌情以50,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库车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王皓字、王XX、李某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合计918231元中的60%%,即550,938.6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00,938.60元;
二、驳回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2元,由库车市人民医院负担8,943元,王某、王某某、王XX、李某负担2,639元。
6年
1次 (优于73.99%的律师)
1次 (优于79.23%的律师)
6131分 (优于93.18%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9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