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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程款案件,不支持对方反诉工程质量

发布者:许华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田XX,男,1978 年 3 月 2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新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新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许XX,男,1980 年 10 月 24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
武宁县共青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新XX律师。
被告(本诉被告):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
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新XX律师。
原告田XX与被告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杨X,被告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中南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 / 9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XX支付原告田XX劳务承包款 148 万元,支
付拖欠劳务承包款期间的银行利息 31.08 万元,合计 179.08 万元;2.判令被告XX江中南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被告许XX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田XX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许
继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 年 1 月 28 日,被告许XX与被告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中南公司将XX厂
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被告许XX施工。2016 年 2 月 28 日,被告许XX与原告田永
信签订四份《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泥工、幕墙、木工、搬运劳
务分包给原告田XX。合同签订后,原告田XX组织人力、物力完成劳务施工。2016 年 12 月
5 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 年 1 月 21 日,被告许XX与原告田XX进行结
算,确认原告田XX劳务承包价款为 XXX 元,并在《工程施工结算单》签字确认,后被告
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许XX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中南公司主体错误。原告所诉劳务费数额不正确,原被告结算
时,被告并不在阿克苏工地,基于原被告之间友好的关系,被告未对结算单提出异议,但之后
核实,原告并未完成结算单中载明的工程量,现应以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中
南公司不欠被告许XX的工程款,许XX与中南公司已经结算完毕,原告无权要求中南公司承
担给付责任。原告主张银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履行维
修义务,给被告造成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南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要求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9 年
7 月 16 日,我公司与许XX之间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清楚,不存在争议,请求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许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田XX向反诉人许XX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
格而导致维修损失 100 万元;2.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 年 12 月 2 日,许
继兵承包中南公司的XX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2016
年 2 月 28 日,许XX与田XX签订四份《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中的
泥工、幕墙、木工、搬运劳务分包给田XX。2016 年 12 月 5 日,该工程验收,但田XX的施
工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中南公司从许XX的质保金中扣除了 30 万元用于维修。业主单
位自行更换和维修多次,造成损失超过 60 万元,后期仍需要 40 万元的维修费用,该费用应由
2 / 9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 9
田XX承担,故提起反诉。
田XX对许XX的反诉辩称,许XX提出的反诉与田XX的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
涉案工程经五方认证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故请求驳回许XX的反诉请求。
中南公司对许XX的反诉辩称,许XX的反诉与我公司无关,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单位通知我公司进行维修,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
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田XX提交班组劳务分包合同 4 份,用以证明田XX与许XX签订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的
事实。许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田XX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指定的材料进行施工。中
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
确认。
2.田XX提交单项工程完工证明,用以证明本案涉案工程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已验收合
格的事实。许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田XX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约定的材料。中南
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与田XX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
确认。
3.田XX提交工程施工结算单 6 份,用以证明 2017 年 1 月 21 日田XX与许XX进行结
算,并确定了付款时间的事实。许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单据上记载的工程量与
田XX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符,不认可田XX的证明观点。中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
认为中南公司并未委托许XX与田XX进行结算,该结算单与中南公司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
真实性予以确认。
4.许XX提交收条、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许XX向田XX直接支付款项 110 万元,代付
材料款 185 万元,共计支付 295 万元的事实。田XX认可上述证据,且认为彩钢是许XX自行
选购,出现质量问题与田XX无关。中南公司认可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
以确认。
5.许XX提交报价书,用以证明田XX记载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符的事实。田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报价书系许XX与中南公司之间的工程造价结算,与
许XX和田XX之间的劳务分包无关联性,不认可许XX的证明观点。中南公司认可该证据,
认为许XX与田XX的结算与中南公司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许XX提交工程量结算单,用以证明田XX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结算单上记载的工作量
不一致,多计算各项费用 523252 元的事实。田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田XX与许
继兵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工作量,许XX现主张按实际面积计算与约定不符,不
认可许XX的证明观点。中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对该证
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许XX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审签表、修复承诺书,用以证明田XX分包的工程存在质量
问题,建设单位扣除中南公司质保金 30 万元,中南公司扣除许XX质保金 30 万元的事实。田
永信认为上述证据中并不能反映出本案涉案工程中具体哪个部分发生问题,本案涉案工程
2016 年 12 月验收合格,上述证据形成于 2019 年 7 月,系在田XX第一次提起诉讼之后,故
不认可许XX的证明观点。中南公司认可该证据。对该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后进行
评定。
8.许XX提交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回执,用以证明田XX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不履
行维修义务,许XX委托他人维修支出维修费 248591 元的事实。田XX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
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该证据不能证明田XX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能证明许继
兵通知田XX维修,田XX拒绝维修的事实,不认可上述证据。中南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本院
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上述证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本院不予确认。
9.许XX提交 2019 年 12 月 4 日建设单位向中南公司发出的发生维修费用的告知函,用
以证明本案涉案工程维修改造共计支出 398898.39 元的事实。田XX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不
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认为该证据中记载的修维事项并非田XX负
责施工的部分。中南公司认可该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
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10.中南公司提交施工合同,用以证明中南公司承建本案涉案工程,许XX并非中南公司
4 / 9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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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能代表中南公司与田XX进行结算的事实。田XX认可该证据。许XX认可该证
据,且认为该合同对质量问题及材料品牌做了明确约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1.中南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本案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为 258XXXX8970 元,建设单位
阿克苏XX厂已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 254XXXX0112 元,中南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向许XX
实际支付工程款总价 234XXXX9406 元的事实。田XX认为该证据系中南公司自行制作,已支付的
款项应提交付款凭证予以证实,故不认可中南公司的证明观点。许XX认可该证据。本院对该
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后进行评定。
12.中南公司提交支付凭证,用以证明中南公司已向许XX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事实。田永
信认为上述证据中有部分款项支付与本案涉案工程无关的人员,不能表明与本案有关,不认可
中南公司的观点。许XX认可该证据。对该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后进行评定。
13.中南公司提交项目承包合同,用以证明中南公司与许XX之间系挂靠关系,许XX向
中南公司缴纳管理费,由许XX负责项目施工,自负盈亏,产生的债务与中南公司无关的事实。
田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认为该证据不合法。许XX认可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
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 年 11 月 16 日,中南公
司与XX江省XX公司签订《XX厂(2×350MW 燃煤发电
机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江省XX公司将XX能新疆
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2×350MW 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
中南公司进行施工,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格为 246XXXX1504 元。约定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为 12 个月,在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单位、分项、分部工程,均从移交发包
人之日起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计算保修期。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 5%,在缺陷
责任期满后按约定退还,发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一年且工程未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后
按合同约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工程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则扣
除相应的部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同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部分的修复费由发包人承担。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 年 1 月 28 日,中南公司与许XX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将XX能
新XX厂(2×350MW 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
包给许XX,由许XX进行工程施工,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实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工程内容
为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确保工期、质量、安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期 201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工程造价 246XXXX1504 元。中南公司向许XX收取工程结算
总造价 3.5%的管理费,在支付工程款时由中南公司按此比例提留,各项税费均由许XX承担。
中南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扣除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税费及暂扣履约保证金,于三天
内支付给许XX。合同落款处中南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许XX签名按印,杭州启迈建材科技有
限公司在保证方处加盖公司印章。
2016 年 6 月 28 日,许XX与田XX签订搬运班班组劳务分包合同、木工班班组劳务分包
合同、泥工班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幕墙班班组劳务分包合同,搬运班劳务合同约定:田XX负
责将XX厂(2×350MW 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中 1#职工宿舍楼、生产办公楼、职工食堂、职工浴室、职工活动中心里所有材料到工地
现场后的卸货、搬运至指定的堆放区域(含运至各施工楼层)并堆放整齐,配合验收、清理多
余材料。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总价为 160000 元;木工班劳务合同约定:田XX负责
XX厂(2×350MW 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中 1#职工宿舍楼、生产办公楼、职工食堂、职工浴室、职工活动中心里所有轻钢龙骨纸面石
膏板吊顶,包含双层、单层和防水石膏板,灯箱槽,跌级造型,窗帘盒等所有木作业方面的施
工内容,但图纸要求制作安装。并完成每日施工的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厂清。配合验收、清
理多余材料。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单价为 82 元/㎡,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项工作
内容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预留 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质保金期限按甲方与业主合
同有关条款执行。工程量结算按扣除阳台和卫生间的面积后,以建筑面积计算。进场材料必须
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业主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品牌规定的材料必须与甲方
已投标的品牌相一致。投标品牌为石膏板(可耐福)、铝合金型材(坚美)、玻璃幕墙(南玻);
泥工班劳务合同约定:田XX负责XX厂(2×350MW 燃煤发电机
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 1#职工宿舍楼、生产办公楼、职工食堂、职工浴室、职
工活动中心里所有墙地砖和石材的粘贴(含地面基层的凿平处理),包括辅料(即黄沙、水泥、
胶粘泥、嵌缝剂等)的采购,严格按施工图要求施工,并完成每日施工的落手清工作,工完厂
6 / 9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清。配合验收、清理多余材料。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单价为 1.地面地砖、地、地
脚线和楼梯踏步 28 元/㎡.阳台墙面砖和卫生间墙面砖 40 元/㎡。3.阳台地砖、卫生间地砖 35
元/㎡。4.辅料(水泥、黄沙等)11.5 元/㎡。预留 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质保金期限按甲方
与业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工程结算,1.宿舍楼、办公楼地面砖按扣除阳台和卫生间面积后的
建筑面积计算。2.其他墙面砖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3.阳台和卫生间地砖按实际面积计算。
4.辅料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幕墙班劳务合同约定:田XX负责XX能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
电厂(2×350MW 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厂前区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 1#职工宿舍楼、生产办公
楼屋面全部采光顶的钢结构部分和面层玻璃、铝合金型材、耐候胶以及其他零星小材料,按施
工图要求施工。配合验收、清理多余材料。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XXX 元。
预留 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质保金期限按甲方与业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
开始进行施工。2016 年 6 月 15 日,田XX向许XX出具田XX班组增加工作量表,载明增加
工作量价格为 398773.2 元,许XX在该表上手写载明:“单价以此为准,实际工程量以双方
现场实际为准”。XX能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电热厂厂前区活动中心(建筑面积 1277 平方米)、
厂前区生产办公楼(建筑面积 7211 平方米)、厂前区宿舍楼(建筑面积 9545 平方米)等室内
装饰、冷热水及下水、照明、综合布线、信息通信、智能控制等工程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完
工,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同意进行单项结算。2017 年 1 月 21 日,
许XX向田XX出具工程施工结算单 5 份,其中木工班组结算价为 XXX 元,杂工班组结算
价为 86722 元,泥工班组结算价为 XXX 元,采光顶班组结算价为 XXX 元,许XX在上
述 4 份结算单上签署“同意支付、许XX,2017.1.21”。同日许XX向田XX出具工程施工
结算单,对全部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共计 XXX 元,许XX在结算单尾部手写载明:
“以上总价属实,以实际签证单据为准,已支付金额以双方委托单位金额核定,余款分别于
2017 年 5 月至 7 月之间支付,XX江中南阿克苏项目部,许XX,2017.1.21”。后许XX仅支
付部分款项,田XX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许XX已向田XX支付 XXX 元,田XX当庭亦认可该事实。本案涉案工程于
2016 年 12 月 11 日竣工验收,验收后即交予业主使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许XX确认田XX完成的工程量总价款为 XXX 元,双方均
认可许XX已支付 XXX 元,上述事实有田XX提交的许XX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予以证实,
7 / 9田XX与许XX、XX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田XX仅要求许XX支付 XXX 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对
田XX请求判令许XX支付劳务费 XXX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XX在结算单中
承诺劳务费于 2017 年 7 月前支付,但未能按期给付,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
田XX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田XX要求许XX
支付利息 3108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
虽然中南公司将工程承包与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许XX进行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许XX
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田XX结算后,应对田XX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后所拖欠的
劳务费承担给付责任;田XX主张中南公司在未付许XX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
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许XX已对田XX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向田XX出具结算单,现
主张田XX施工的工程量不符合约定,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所提交的证据足以否
定“结算单”的证明效力,但许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许XX的辩称
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许XX主张因田XX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其产生维修损失,但其提交的
证据中不能明确反映维修的原因、维修的具体事项、因维修产生的损失及与业主方就维修事项
的最终结算价格等事实,许XX提出的反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田XX支付劳务费 XXX 元,逾期付款利息 310800
元;
二、驳回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许XX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917 元,已减半收取 10459 元,由许XX承担。反诉费 6900 元,由许XX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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