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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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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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夏天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1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杨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胡XX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3日起算,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4日起算,以本金20000元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算,以本金10000元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算,以本金5000元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算,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算)。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6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XX分别于2011年4月23日、2012年8月14日、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元、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分别载明借款金额,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乔XX于2015年1月20日在其中2011年及2012年的两份借条上注明“此条有效”。乔XX分别于2014年5月5日、2016年3月30日、2017年5月1日、2019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5000元、16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四份借条均未载明借款利息。另查明,乔XX与被告胡XX系夫妻。乔XX于2020年4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XX借款本金86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夏天奇,法学学士,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