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奇律师
夏天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530586256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30-18:00

台州市某针织机械厂、顾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夏天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435人看过 举报

2022-12-13

案件描述

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住所地: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顾XX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为与被告金X、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夏天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17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以592000元、72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一并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横机装配及修理,二被告因经营所需从原告处购进横机。2019年8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22台横机,价款为902000元,二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尚欠752000元货款未付,双方约定剩余货款于2019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二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60000元。2019年11月10日,二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18台横机,价款为86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0000元,尚欠725000元货款未付。双方约定剩余货款于2020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算。截至今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17000元。

被告顾XX、金X均未作答辩,亦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与二被告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7000元,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1月10日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名并捺指印予以确认。其中,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的结算单载明:今欠蔡XX货款752000元,2019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加。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的结算单载明:今欠蔡XX货款725000元,2020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加。之后,二被告支付了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原告已向二被告履行了供货的合同义务,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顾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人民币1317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以592000元、72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一并计付。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经营者:蔡XX,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X街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顾XX,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为与被告金X、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夏天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17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以592000元、72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一并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横机装配及修理,二被告因经营所需从原告处购进横机。2019年8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22台横机,价款为902000元,二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尚欠752000元货款未付,双方约定剩余货款于2019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二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60000元。2019年11月10日,二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18台横机,价款为86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0000元,尚欠725000元货款未付。双方约定剩余货款于2020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算。截至今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17000元。

被告顾XX、金X均未作答辩,亦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与二被告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7000元,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1月10日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名并捺指印予以确认。其中,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的结算单载明:今欠蔡XX货款752000元,2019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加。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的结算单载明:今欠蔡XX货款725000元,2020年年底付清,逾期按月利率1%计加。之后,二被告支付了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原告已向二被告履行了供货的合同义务,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顾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台州市X针织机械厂人民币1317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以592000元、72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一并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8元,由被告金X、顾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夏天奇,法学学士,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1331020********4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