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缪XX,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缪XX与被告邹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8日,邹X作为甲方借款人与缪XX作为乙方出借人(质押权人)签订一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宝马牌汽车向缪XX做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邹X出具给缪XX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缪XX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借款时间2021.9.8”。缪XX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45000元。后经缪XX催讨,邹X未还本付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缪XX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缪XX,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女,1991年5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缪XX与被告邹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8日,邹X作为甲方借款人与缪XX作为乙方出借人(质押权人)签订一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宝马牌汽车向缪XX做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邹X出具给缪XX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缪XX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借款时间2021.9.8”。缪XX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45000元。后经缪XX催讨,邹X未还本付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缪XX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已减半,原告缪XX已预付),由被告邹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夏天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