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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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张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天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635人看过 举报

2022-05-12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23日,张某驾驶浙JT××××号小型汽车沿新江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04时11分,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与新江路交叉路口时,因“未注意安全”与在后塘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由田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随即被送往台州医院治疗,住院两次,共计住院10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构成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为21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

本律师受田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某赔偿田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81548.64元(医疗费28651.80元、营养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41370元、护理费985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2036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电瓶车损失3000元,其中张某已垫付13600元,剩余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张某按80%的比例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与保险公司对误工费的标准及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提出质疑,认为田某的误工费标准太高,以及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而非城镇标准赔偿,当时农村标准比城镇标准要低一半.经过本律师的据理力争,在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方面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请求,按我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为田某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夏天奇,法学学士,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1331020********4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