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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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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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X机械厂与窦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夏天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台州市X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

经营者:蔡XX,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XX,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原告台州市X机械厂(以下简称X机械厂)与被告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机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夏天奇及被告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26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横机装配及修理,被告因经营所需从原告处购进横机。2019年1月27日,双方结算并签订结算欠据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12600元。结算欠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支付余款。

被告窦XX对原告起诉事实并无异议。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月27日,被告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结算欠据一份,载明:今欠蔡XX买卖货款212600元,买卖标的物已完成交付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本结算欠据引起诉讼的,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欠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已确认欠款金额,应及时支付。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窦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X机械厂货款2026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夏天奇,法学学士,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