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罪名:
开设赌场罪
案情:
*年*月份,被告人*使用其名下的手机号码*在“**”网赌APP注册了账号(ID***),后**在微信APP推广该网赌APP的专属链接,发展直属下线**人,并获取下线赌博时该网赌APP的返还佣金共计人民币**元。另查明,被告人**于**年**月**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于审判阶段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元、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本院认为部分:
被告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根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再犯风险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可对**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光山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由光山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