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汪XX与被告苏XX系XX小学X年级X班同学。X年X月X日上午X时许,在下课的课间被告苏XX与原告汪XX在教室走廊嬉戏,后汪XX转身离开往教室处行走时,苏XX突然转身跑到原告汪XX背后,用双手紧紧抱住原告汪XX,汪XX在摆脱苏XX束缚过程中,被苏XX压倒在地走廊地板上,汪XX身体从正面倒地,造成两颗上前牙磕断和脱落。事发两小时后原告汪XX被送入XX医院治疗,经临床诊断:创伤性牙脱位,创伤性牙折断,牙龈裂伤。
另查明,X年X月X日,XX假肢矫形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豫舒鉴字[2025]XX号鉴定意见书,提出以下鉴证意见:1、汪XX,病例示:创伤性牙脱位(21),创伤性牙折断(11,21)牙龈裂伤(21)。2、汪XX,现场查体:11、21 牙冠折 1/2;13、12、11、21、22、23牙松牙固定。3、汪XX,结合病例及现场检查:18周岁之前,11、21牙需配置临时义齿;单颗临时义齿配置费用为人民币叁佰元(¥300.00 元)。4、汪XX,18周岁之后,11、21牙,牙根可行种植修复,牙冠修复可配置固定义齿,不同于假肢的假体代码:013036,单颗固定义齿配置费用为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元),单颗牙根费用为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元)。5、汪XX18 周岁之前配置的临时义齿的更换周期为二年,18 周岁后配置的固定义齿的更换周期五年,种植体为永久性,无需更换,更换次数依据中国人均寿命结合义齿更换周期、被鉴定人年龄进行计算(义齿不可分割性产品,不满一次建议按一次计算)。6、汪XX配置的固定义齿随口腔清洁故不需要维护保养费用。
上述鉴定意见另附汪XX牙齿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一、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 2025年03月09日发布《2025 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统计公报》,报告显示,2025 年中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为79.0岁。二、义齿更换次数=(中国人均寿命一牙齿鉴定时实际年龄)一义齿使用年限。三、义齿为不可分割性产品,不满壹次建议按一次计算。四、义齿修复总费用=单次义齿的费用 x 更换次数。五、被鉴定人汪XX被鉴定时为12周岁,牙齿修复赔偿年龄按照12周岁计算,依据上述计算方法可知:1、汪XX配置临时义齿的次数及费用:(18-12)-2=3 次(按3次计算),300 元×2 颗×3 次=1800.00元。2、汪XX配置固定义齿的次数及费用:(79.0-18)-5=12.2次(按13次计算),1000元×2颗×13次=26000.00 元。3、汪XX配置牙根的费用:5000.00元×2颗=10000.00元 4、汪XX修复牙齿的总费用:1800.00元 +26000.00元+10000.00元=37800.00元。以上不含牙齿修复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营养费、正畸矫形、治疗费及陪护费用。
再查明,被告三小在被告XX公司处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18 版)保险单,保险期间为 2023年9月1日零时起,至 2024 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保障项目:校(园)方责任(2018 版),保险金额:¥10,000,000.00 元,累计责任限额:¥10,000,000.00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0,000.00 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0,000.00元;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保障项目: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金额:¥6,000,0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6,000,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00,0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300,0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告中国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被告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被告中国XX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
本案中,原告汪XX以被告苏XX、刘XX、苏X、三小、XX公司侵权为由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又以在中国XX公司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双方之间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但原告仅能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中国XX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故其在本案中要求中国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本案审理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而中国XX公司和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和中国XX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关于原、被告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如何划分: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合法的民事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汪XX及被告苏XX均系被告三小学校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情经过等分析判断,本院酌定被告苏XX对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苏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被告刘XX、苏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小作为原告汪XX及被告苏XX的教育、监管机构,对于双方在课间嬉戏打闹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事发时的监控中也可以看出,整个课间环境十分嘈杂混乱。且校方在事发后未第一时间送原告前往医院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三小承担 4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XX与被告苏XX因课间互相追逐嬉闹造成其自身受伤,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对受伤自负 20%的责任。
对原告汪XX因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
1、医疗费按实际票据计算为:4281.3元;2、修复牙齿总费用 37800 元;3、鉴定费 4800 元;4、差旅费 651.5 元;5、另外原告还主张营养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50 元、陪护费 2305.17 元,共计 3775.17 元。本案原告汪XX受伤原因系摔倒造成的牙齿折断脱落,均为门诊治疗并未实际住院,但原告主张后续治疗牙齿周期次数及前期多次往返医院就医共计21次,虽未提供相关实际支出票据和证明,但事发时原告汪XX作为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自理,考虑现实就医情况确需监护人陪同治疗,付出了一定的时间成本和费用。关于营养费方面,即使未经鉴定,但根据原告的实际伤情,牙齿折断和脱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进食和营养吸收。故本院酌定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共计 200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532.8元,按照各方责任划分比例,被告刘XX、苏XX赔偿原告汪XX各项损失共计16509.92元(49532.8元×40%-3303.2 元前期垫付医疗费);被告三小应赔偿原告汪XX各项损失共计19813.12元(49532.8元×40%),但因该数额能够在三小购买的校(园)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得到赔付,故应当由被告XX公司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汪XX各项损失共计16509.92 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汪XX各项损失共计 19813.12 元;
三、驳回原告汪XX的过他诉讼请求。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