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一、贪污罪:
**年至**年,**利用担任国家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累计人民币**万元。 1.** 年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一套公房,与**购买的位于**的房屋进行差价换房,双方签署《***协议》,由**补偿**万元后,其取得**的房屋使用权,随后**将房屋出租。**年至**年 ,**收取该房租金**万元。***的公房由**有使用至今,经鉴定,该套公房房屋价值**万元。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房出租给**使用以牟取私利。** 年至** 年**收取租金**万元。3.**年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位于**公房出租给**使用以牟取私利。**年至** 年,**收取该房租金**万 。
二、受贿罪:
**年至**年,**利用担任国家质检总局***、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位于***的一套公房提供给***使用,多次非法收受**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1.** 年 ,**收受**给予的**房产一套,购买价值为**万元,后**将该房屋出租。**年至**年 ,**收取该房租金**万元。2.**年至**年,在**等地,**先后三次收受**给予的现金共计**万元。3.**年,在**,**将购买的两套纪念钞送给**。经鉴定,该纪念钞价值**万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