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3日,被告XX向原告B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原、被告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第一份《XX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如下: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12期,借款日利率0.028%,年化利率10.0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9日;逾期罚息按借款日利率加收50%计收(即年利率15.12%),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前述罚息标准计收复利,直至借款人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已获得发放的贷款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被告XX在合同中提供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确认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进行送达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元,被告自2023年12月9日起发生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尚欠付原告本金5238.45元,利息、罚息总计869.45元。2023年2月14日,被告XX向原告B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原、被告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第二份《XX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如下: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12期,借款日利率0.025%年化利率9%,罚息年利率13.5%。其余内容同第一份借款协议。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告XX发放贷款20000元。被告XX自2023年12月9日发生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欠付原告本金6915.01元,利息、罚息总计1010.49元。2023年2月15日,被告XX向原告B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原、被告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第三份《XX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如下: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12期,借款日利率0.025%,年化利率9%,罚息年利率13.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0元。被告自2023年12月9日起发生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343.83元,利息、罚息总计1441.77元。2023年3月6日,被告XX向原告B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原、被告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第四份《XX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如下: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12 5期,借款日利率0.024%,年化利率8.64%,罚息年利率12.96%。其余内容同第一份借款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自2023年12月9日起发生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222.46元,利息、罚息总计6031.14元。2023年5月15日,被告XX向原告B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原、被告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第五份《XX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如下:借款金额35000元;借款期限12期,借款日利率0.024%,年化利率8.64%,罚息利率12.96%。其余内容同第一份借款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5000元。被告自2023年12月9日起发生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931.9元,利息、罚息总计2837.57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XX与原告B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B贷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XX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现案涉五笔借款已经到期,被告均未能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五笔借款剩余本金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问题(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且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称利息过高,经审查,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欠款本金5238.45元及利息、罚息869.45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自2025年1月2日起以523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2%综合计算利息、罚息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
之日止);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欠款本金6915.01元及利息、罚息1010.49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自2025年1月2日起以6915.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欠款本金10343.83元及利息、罚息1441.77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自2025年1月2日起以10343.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欠款本金43222.46元及利息、罚息6031.14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自2025年1 2日起以43222.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96%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欠款本金20931.9元及利息、罚息2837.57元(暂计至2025年1月1日,自2025年1月2日起以2093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96%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6元,由被告XX负担。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