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年×月,为不法获利,B伙同被告人C明知上家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上家指示下共同至本市并分别带领卡主取现、后将取现的资金交由上家指定的A,具体如下:×年×月×日,C在上家安排下带领卡主D取现D账户内被害人E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 7 万元;后前述资金由A按照上家要求从C处取走。×年×月×日,B在上家安排下带领卡主F取现F账户内被害人G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万元。后前述资金由A按照上家要求从B处取走。×年×月×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区抓获B、C。×年×月×日,公安机关在×市抓获A。公诉机关认为,A、B、C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A系情节严重,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A、B、C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A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A、B、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A予以减轻处罚、对B、C予以从轻处罚。A、B、C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A、B、C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三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
二、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三、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四、A、B、C缴纳的退赔款 3.8 万元,按比例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