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4日 1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X月X日,A酒后驾驶豫S型客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XX路与由南向北行驶的B驾驶的豫 A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案发后A赔偿B损失17000元,取得其谅解。
判决结果:
A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从重处理;针对辩护人关于A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A在事故发生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一直在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不知道有人报警,是谁报的警,不符合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已对受害方达成调解协 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