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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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4日 1789人看过 举报

2024-08-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A发现该公司无人看守临时起意产生盗窃的想法,多次盗窃了电脑、茶桌、沙发茶几、办公椅、打印机等物品。经X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为XX元。案发后,A退还盗窃物品,并取得对方谅解。

案件结果:

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李开辉律师(15037696581/同微信),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公诉案件【担任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1411520********37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