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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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的“信阳XX山庄钓鱼触电死亡案”

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9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查明案情:

A于 XX 年承租经营XX山庄,该山庄内有一鱼塘由其对外收费垂钓。临近鱼塘北岸水中立有电线杆两座,上架设五根 110KV 高压线用于附近居民生活用电。X时X分许,B之子C自行驾车前往该山庄鱼塘钓鱼,到达后未告知A亦未付费便在电线杆东侧下杆垂钓,至X时X分时,因鱼竿过长不慎甩到高压线上,致其触电受伤跌入路边水沟中。事故发生后,经附近钓鱼者呼救,A随即拨打 110、120,将C送往XX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死亡。

另查明,A于X日在其名称为“XX”抖音号及“XX” 微信群中发布于X月X日下午放鱼、X日早上 7 点开钓,不同鱼种数量、钓鱼及回鱼的收费标准群公告,并称“本山庄所有限杆不超过 7.2 米,不准提前打窝,发现罚款 500 元…下杆前自觉付钓费,提前说明钓什么鱼”。事发前,C曾至该山庄钓过鱼,最近一次系X日与其朋友D、E相伴。庭审中,C提交其于 X年X月X日向A经营的“XX公司”支付钓费微信转账记录并申请D、E出庭作证,以证实上述均在垂钓过程中A前来收费,每次付费时间、方式不固定,本次尚未来及付费,并非其偷钓。

还查明,国网供电XX公司系案涉 110 千伏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经测量,该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为 8.6 米。XX供电公司在水塘四周内外共设置白色警示地桩五处,上刻“高压危险,禁止垂钓”,从山庄北侧通往钓鱼位置的塘边入口及事发地点东侧塘埂,均可见该白色警示桩。A在入口草丛树上挂有蓝色“禁止垂钓,高压危险”警示牌。根据事发出警时XX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及事后各方拍摄的视频显示,因触发高压线后着火,事故位置草丛及防护网点燃,现场遗留有残缺防护网痕迹,但原防护网设置情况不清。原告提供的 X年X月“XXX垂钓园”抖音号发布的视频内容显示,电线杆附近有人钓鱼现象。事故次日,A即对电线杆附近塘边重新加装防护网,并增设警示牌。

说理分析:

本院认为C在A经营的鱼塘垂钓中因所持鱼竿过长与高压电线接触发生触电事故致其受伤后死亡,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系涉及的各主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是否有过错并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认定:A作为XX山庄的经营者,虽主要以经营餐饮服务为业,但山庄内鱼塘同时由其对外收费经营,鱼塘与山庄同属商业经营性质场所,其相应负有对此前往该场所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本案事故的发生系C在未告知A的情况下,尚未付费即进入该山庄钓鱼,因钓鱼地点位于敷设有高压线路的电线杆东侧附近鱼塘边,垂钓时天色昏暗,C手持鱼竿甩线时不慎触碰高压线致触电受伤。C作为有钓鱼经历的成年人,事发前在该山庄曾数次付费垂钓,A在微信群及抖音号也发布钓鱼前先行付费及限杆规则,而C对此未予遵守,其在知悉并了解该鱼塘的地形位置,无视附近多个安全警示标志提示的情形下,选择在高压线附近下杆而未注意自身安全防范,放任自己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自身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A承包该山庄时,该水塘中架设电线杆两座并敷设五根 110KV 高压线路的事实客观存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却将鱼塘对外经营使用,设置的先付费后垂钓规则并未实施具体管理,虽于路边草丛上悬挂有安全警示标识并在电线杆附近塘埂边设置防护网,但防护网是否合格规范能够足以起到安全防护措施作用不清,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该鱼塘在日常营业中对电线杆附近危险区域钓鱼行为并未及时阻止,此次事故发生在C进场垂钓后近一小时内,A亦未能在池塘周围安全巡视、排查及时对高压线附近钓鱼行为予以阻止,未能合理消除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亦存在过错,A应当对C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国网XX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所有者、管理人,虽在水塘四周内外共设置白色警示地桩五处,上刻“高压危险,禁止垂钓”,对地距离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但未采取改造线路或其他积极有效措施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对C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发生情节,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

判决结果:

酌定A、国网XX供电公司对本次事故分别承担 20%、30%的赔偿责任,C自行承担 50%的责任。

李开辉律师(15037696581/同微信),自执业来代理了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毒类案、诈骗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