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9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配偶患有精神类疾病,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明书,其配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亲办案例:
A驶轻货车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B,造成B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B发无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B的伤残等级应鉴定为十级,误工期应评定为 120 日,护理期应评定为 60 日,营养期应评定为 90 日。另查明,B妻子C,1966年 7 月 20 日出生,患有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现B起诉A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C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结果:
B的妻子C,系精神二级残疾,结合贫困户基本信息明白卡上登记C信息为“残疾无务工”的事实,可以认定C不具备劳动能力。对于婚生子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 2557.04(25570.4 元×距离 18 周岁余 1年×伤残系数 10%÷1 人抚养),C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 11369.44 (16638.2 元×距离D年满 18 周岁余 1 年×伤残系数 10%÷2 人抚养+16638.2 元×19 年×伤残系数 10%÷3 人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