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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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配偶患有精神类疾病,持有残疾证,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1173人看过 举报

2024-02-22

律师观点分析

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配偶患有精神类疾病,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明书,其配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亲办案例:

A驶轻货车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B,造成B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B发无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B的伤残等级应鉴定为十级,误工期应评定为 120 日,护理期应评定为 60 日,营养期应评定为 90 日。另查明,B妻子C1966年 7 月 20 日出生,患有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B起诉A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C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结果:

B的妻子C,系精神二级残疾,结合贫困户基本信息明白卡上登记C信息为“残疾无务工”的事实,可以认定C不具备劳动能力。对于婚生子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 2557.04(25570.4 元×距离 18 周岁余 1年×伤残系数 10%÷1 人抚养),C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 11369.44 (16638.2 元×距离D年满 18 周岁余 1 年×伤残系数 10%÷2 人抚养+16638.2 元×19 年×伤残系数 10%÷3 人抚养)

李开辉律师(15037696581/同微信),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公诉案件【担任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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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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