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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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等15人古董诈骗案-----二审获得改判

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2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

2019 年 11 月 26 日,被告人彭X向吴XX购买具有拍卖许可资质的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X,成立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从事以藏品鉴定收取客户押金等活动。后被告人彭X将该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夏XX。2022 年 1 月 5 日,被告人夏XX伙同被告人彭X等人成立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后杨X(另案处理)、被告人林XX等人先后加入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2022 年2月 17 日,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彭X变更为张XX。2022 年2月至9月案发期间,被告人夏XX等人利用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招募员工进行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分设业务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由被告人卫XX负责管理公司仓库和小额支出,被告人曹XX负责对藏品进行鉴定。业务部分设 A、B 两区,各区分设不同数量业务小组。被告人林XX为 A 区区域总监,下设三个小组;被告人彭X为 B区区域总监,下设九个小组。被告人彭X等人从网络购买、搜集有意咨询出售古董、藏品卖家的个人信息后,通过业务总监及组长等人分发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文本及被告人彭X等人的培训要求极力夸赞客户藏品及其价值,诱邀客户携带古玩、艺术品等收藏品到公司,通过公司负责藏品鉴定的被告人曹XX做出虚假“鉴定”,增强客户拍卖意愿,再由相关业务人员借机引导客户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收取客户缴纳的拍卖押金、保证金等。被告人夏XX等人以收取客户的押金、保证金作为唯一资金来源,一部分用于杨X和被告人夏XX等人个人挥霍,另一部分作为工资、提成分发给公司参与人员。现已查明,自该公司成立至案发未举行过藏品拍卖活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截止 2023 年 1月31日,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押金收入(诈骗金额)总额 19,312,350 元,已兑付押金 73,000 元,未兑付押金 19,239,350 元,涉及人数(被害人数)502 人。该公司 55 名业务经理和业务员的工资、提成总额为 2,404,837.86 元。上述押金收入除部分用于员工工资、提成及公司日常开支外,大部分转入杨X和被告人夏XX及其关系人的银行账户内提现消费挥霍。根据各被告人在该公司参与诈骗的未兑付押金金额统计,被告人林XX负责的 A 区诈骗金额合计 4,309,800 元;被告人李X负责的 A 区一组诈骗金额合计 1,987,000 元;被告人罗X负责的 A 区二组诈骗金额合计 1,597,500 元;被告人彭XX负责的 A 区三组诈骗金额合计 725,300 元。被告人彭X负责的 B区诈骗金额合计 13,084,550 元;被告人陈XX负责的 B 区一组诈骗金额合计3,083,050 元;被告人张XX负责的 B 区四组诈骗金额合计 1,449,100 元;被告人秦XX负责的 B 区五组诈骗金额合计 1,814,000 元;被告人余XX负责的 B 区八组诈骗金额合计556,500 元;被告人李XX负责的 B 区九组诈骗金额合计1,746,000;被告人曹XX负责的 B 区十组诈骗金额合计93,000 元;被告人王X参与 B 区五组诈骗金额合计 1,680,000。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北京XXXX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账户涉案资金 1320328.26 元。(二)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谢X(另案处理)先后借用武汉红中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名义、注册成立广东省东莞市艺鼎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艺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陈XX等人,通过虚构网上拍卖、伪造点击量、浏览量等手段,以拍卖费、手续费等名义诈骗他人财物。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卫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六、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罗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八、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一、被告人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四、被告人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3)豫XX刑初X号刑事判决第十四、十六项。

二、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3)豫 XX刑初X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五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原审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十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十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四、原审被告人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办案心得:

持上诉,庭审说服法官,往往二审能取得不错辩护结果,当然更需要好的负责人的法官对一审结果进行纠正

李开辉律师,自执业来代理了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毒类案、诈骗案、非法集资案、流窜入户盗窃案等众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