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16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A、B、C预谋抢劫并乘车前往XX镇,三人在XX镇购买两把尖刀和一根刹车线,由A拿刹车线,B、C各拿一把刀。XX日晚,三人佯装乘车,乘坐D驾驶的XX面包车,B坐副驾驶指路,A、C坐该面包车第二排座,A坐在主驾驶座后面,C坐副驾驶座后面,当车行驶至XXX乡路段一偏僻处时,B借故要求D调头慢行后停车,A用刹车线勒住D的颈部,B、C持刀多次砍、捅D头、颈等部位,致D死亡,其间,抢走D随身携带现金XX余元。后B驾驶该面包车带A、C逃至XX处,三人将面包车连同D尸体点燃焚烧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死者D系被他人用锐器杀死后焚尸。经价格鉴定,D驾驶的XX面包车在XX年认定价格为XX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
一、A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B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三、C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四、责令A、B、C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经济损失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