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4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22 年X月至 2022 年 X月期间,被告人吕XX伙同被告人蒋XX及黄涛、赵旺君(二人在南京市高淳区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跑分犯罪团伙,时分时合,在南京市高淳区XX、淳溪镇XX宾馆、XX酒店等多地为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该团伙两次跑分流水共计1800 余万元。2022 年 5 月份,被告人徐XX(曾因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提供帮助,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传唤询问出售银行卡的事宜)通过“XX”软件了解到跑分事宜,后联系被告人吕XX、周XX发展盘口(即将非法所得的钱转入卡农银行卡,再转出到指定账户,资金流转的一个平 台),进行转账“跑分”操作。被告人徐XX、吕XX、孙XX及张忠健(在南京市高淳区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XX”酒庄与被告人周XX商讨资金、人员等事项。被告人徐XX与其上线“XX”软件 ID 为“XX”的人通过“XX”聊天软件联络,由被告人徐XX在国内收集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支配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被告人徐XX明知“XX”让其使用他人银行卡收取、支 配转移的系违法犯罪资金,仍先后联络被告人吕XX、周XX等人成立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跑分”犯罪团伙,多次使用卡农名下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直接收取转移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涉案资金特别巨大,团伙成员及卡农从中层层获利。被告人徐XX负责与上线“XX”等人联络并实际操作手机在“XX”群聊中联系资金进出渠道;被告人吕XX负责寻找卡商联 系卡主、操作并教会卡商、卡主操作卡主本人银行卡进行转账跑分,负责整个跑分团伙的整体运营及运作;被告人周XX出资提 供押金,并通过“欧易”APP 将押金转化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跑分团伙的收益结算。被告人茆XX系被告人徐XX的室友,其为被告人徐XX管理入金、出金及帮助被告人徐XX在“XX”群聊中转发核对上线提供的银行卡、金额、转账密码等信息,再通知卡主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充当该盘口的“管家”的身份。被告人吕XX安排被告人蒋XX在跑分期间,开车接送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充当操盘手演示操作并教会卡主操作卡主本人银行 卡进行转账跑分。被告人徐XX安排被告人胡XX联系被告人吕XX,被告人胡XX明知被告人吕XX等人使用卡主银行卡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利,仍先后介绍张帝、高德文、夏天智、夏国庆(均另案处理)等卡主提供大量银行卡给以被告人徐XX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负责管理XX电竞酒店的跑分活动。被告人吕XX安排被告人孙XX联系卡主,被告人孙XX明知被告人吕XX使用卡主银行卡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利,先后介绍刘文浩、李辉、周圣、丁俊、周雯、张大祥(均另案处理)等卡主提供大量银行卡给以被告人徐XX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并发展被告人王XX为下线,作为该跑分团伙的操盘手及看 护,防止卡主转账时将资金转走。被告人余X、吴X系被告人周XX发展的下线,明知以被告人徐XX、吕XX、周XX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卡主的银行卡 转移诈骗等违法资金,为获利,仍按照被告人吕XX、周XX等人的安排与被告人王XX排班作为该跑分团伙的操盘手及看护,防 止卡主转账时将资金转走。被告人王XX系被告人孙XX的下线,其明知以被告人徐XX、吕XX、周XX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卡主的银行卡转移诈骗等违法资金,为获利,仍按照被告人吕XX、周XX等人的安排与被告人余X、吴X作为该跑分团伙的操盘手及看护,防止卡主转账时将资金转走,并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XXXX) 给该团伙使用。由被告人徐XX通过加密聊天软件“XX”联系资金进出渠道,被告人吕XX负责寻找卡商联系卡主、被告人周XX出资提供 押金。该三人分别发展人员分工负责,其中被告人徐XX发展被 告人茆XX为跑分作案现场“总管”,负责在作案XX群聊内对接卡农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及转账对象信息;被告人周XX发展被告人吴X、余X作为看护及操盘手; 被告人吕XX发展被告人蒋XX负责操盘及开车接送相关人员,发展卡商被告人胡XX、孙XX寻找卡农提供银行卡,发展被告人王XX为操盘手及卡农。操作完成后带领部分卡农前往银行ATM 机将部分赃款取现,团伙成员及“卡头”“卡农”从中按比例分成。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5 月 17 日,该团伙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取XX电竞酒店与XX电竞酒店两个酒店作为作案地点交叉使用。该团伙成员先后使用卡主刘文浩、李辉、周圣、丁俊、周 雯、张大祥、张帝、王XX等人名下多个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进行跑分活动,直接接收、转移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该团伙成员在作案时完全掌控大量被诈骗资金,经初查,跑分涉案流水单向流入资金5593172 元,单向流出资金5584201 元,其中,明确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资金 1825053 元。
一、被告人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茆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胡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吴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