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
XX商贸中心实际营人A于2 0 XX年 ~ 2 0 XX 年 间 两 次 以 每件 1 0 0的价格从未知未源处购进两批“牛栏山”陈酿42°白酒,已查实有XX余件,后A将以每件135元左右价格全部实给各乡镇代销点起市,销售金额9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2020年6月18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铺乡、庙仙乡、周党镇、彭新供、潘新镇等14家超市、代销点检查时扣押519件零4瓶上述白酒,经北京XX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信阳市XX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酒系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商品。扣押的519件零4瓶上述白酒均购于A处。A已按扣押数量对各代销点、超市给予了补偿。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A在正常购货渠道之外,未核查他人销售的注册商标商品正规出处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购进并销售经鉴定为似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似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销售似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用正品商品换掉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均可以的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2020年12月26日发布、2021年03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犯销售似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企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