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1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21年8月开始,A从B处购买“穿越火线”游戏外挂“狂妄(新生 化驱动原名)”、“黑人(挑战助手原名)”等;从C处购买“穿越火线”游戏外挂“骇客、枪娘”,并通过网络再加价卖给他人。截止案发时,A在游戏外挂销售平台“XX工作室”销售游戏外挂卡密3873张,因此非法获利36512元;B通过网站240发卡网、云上双笙发卡网、“百里挑一 ”网站销售游戏外挂卡密共计16116张,非法获利17176.5 元;C通过平台和QQ销售游戏外挂卡密共计18443张,非法获利9221.5元。经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送检的“追踪2-请低调使用.exe”、“生化驱动.exe”、“Client(挑战助手)”。
法院判决:
A、B、C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A违法所得36512元,B违法所得17176.5元,C违法所得9221.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B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 C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 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