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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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X某与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2日 485人看过 举报

2021-07-12

律师观点分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阮X受雇为被告张XX从事天然气安装,其在驾驶被告提供的交通工具过程中受伤,亦应认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张XX雇佣原告阮X从事天然气安装,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阮X在驾驶原告提供的电瓶车中,发现车辆故障,应第一时间与雇主联系,或将车辆送至专业维修店铺进行维修,原告阮X自行维修电动三轮车非其工作范围内,虽系维护雇主的权益,但同时应谨慎处事,应当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而未注意,原告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对原告阮X劳作过程中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张XX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阮X本人对其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为宜。关于被告事发后前期垫付的4800元医疗费问题,原告虽未提供完整的票据,但双方对于先期的4800元的医疗花费均予以认可,该医疗费4800元应计算至原告的花费中。原告经鉴定误工期为120日,应当扣除被告多支付的25日工资款3425元(50000元/年÷365天×25天)。故被告张XX共计为原告垫付的费用为8725元(4800元+500元+3425元)。关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10000元的问题,因原告务工地和治疗地均在浙江,而其提供的交通票据多为户籍地光山县往返浙江的车票,原告实际住院4天,考虑其前期多次往返医院治疗的事实,本院对此酌定为2000元。
关于原告阮X请求赔偿的数额和范围,具体为:1、医疗费共计26135.5元(21335.5元+4800元);2、误工费16438元(50000元/年÷365天×120天);3、护理费3754元(45677元/年÷365天×30天);4、营养费900元(20元/天×45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天×4天);6、残疾赔偿金68402元(34200.97元/年×10%×20年);7、精神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2197元(21971.57元/年×10%×2年÷2);10、鉴定费用1652.9元,上述费用共计126679.4元。被告张XX承担的份额为93619元【(126679.4元-5000元)×80%+5000元-872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赔偿原告阮X某因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361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齐;
李开辉律师(15037696581/同微信),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公诉案件【担任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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