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