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当场口头传唤,不符合自动归案的法律特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