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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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河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1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叶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豫1625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叶XX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豫16民终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7500元及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及利息;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告李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由李XX承包XX公司承建的“郸城城区域的通信管道工程”。2019年7月22日,被告李XX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叶XX,约定:叶XX包工包料,预埋管由被告提供,费用由原告垫付,工程质保金20万元,工程量不少于50公里。原告2019年7月21日入场施工,陆续支付被告质保金20万元,材料款43万元。原告施工至2019年8月18日,建设单位通知立刻停工,由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此时,原告才得知道被告XX公司已经退出。原告停工后,多次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继续施工,建设单位以原告不是承包人为由拒绝。原告见复工无望,即要求XX公司结算工程款、退还保证金,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原告10万元保证金,余款被告XX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2、判决结果:

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质保金200000元,材料款137500元,合计XXX元,被告XX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10万元元应当扣除,二被告应当再支付原告XXX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息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司、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XX质保金、材料款、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息);
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7.7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李XX负担16602.7元,原告叶XX负担3545元。


李开辉律师,自执业来代理了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毒类案、诈骗案、非法集资案、流窜入户盗窃案等众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