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开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1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叶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豫1625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叶XX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豫16民终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7500元及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及利息;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告李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由李XX承包XX公司承建的“郸城城区域的通信管道工程”。2019年7月22日,被告李XX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叶XX,约定:叶XX包工包料,预埋管由被告提供,费用由原告垫付,工程质保金20万元,工程量不少于50公里。原告2019年7月21日入场施工,陆续支付被告质保金20万元,材料款43万元。原告施工至2019年8月18日,建设单位通知立刻停工,由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此时,原告才得知道被告XX公司已经退出。原告停工后,多次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继续施工,建设单位以原告不是承包人为由拒绝。原告见复工无望,即要求XX公司结算工程款、退还保证金,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原告10万元保证金,余款被告XX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2、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