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丁X1、丁X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均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丁X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