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6月3日18时55分许,六安市XX公司驾驶员尚XX驾驶皖N×××××/鲁R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陈东33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斤乡街道(约99公里20米)时,撞上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陈XX,造成陈XX受伤,经诊断“右锁骨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足跟皮肤撕脱、左足组织缺失、左小腿,左足皮肤软组织脱套并坏死。”此事故尚XX负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陈XX共花费医疗费16余万元。经司法鉴定,陈XX的左小腿截肢术后应鉴定为七级伤残、右侧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应鉴定为八级伤残、右侧肩关节功能丧失31.5%应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应评定为330日、护理期应评定为110日、营养期应评定为110日,后期医疗费可考虑为22000元。经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陈XX安装国内普通型左下肢骨骼式钛合金碳纤储能脚小腿假肢,每次需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圆(18500元);2、陈XX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3、陈XX假肢每年需本假肢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用;4、陈XX定配硅胶套每次需人民币捌仟圆(8000元);5、陈XX硅胶套每两年更换一次。
2、综合案件情况点评:
因陈XX是平困户受伤治疗花费了16万元医疗费,无钱进行后续假肢安装、康护治疗。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向承办法官申请先予执行,经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3万元后续治疗费,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在后续的案件代理中,依据法律成功为当事人陈XX争取到641160元赔偿款。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