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肖xx、胡XX因资金需要于2012年7月18日向李XX借款10万元,利息1分5厘(月息1.5%),胡XX、肖XX当场出具借条并签名,借款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后经李XX多次索要两借款人支付了2年利息36000.00元(分别为2012年7月18日-2013年7月18日,2013年7月10日-2014年7月18日),本金及余下利息拒不偿还。2017年2月8日肖XX与李XX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肖XX将自有带有电梯八楼东一单元一层面积140平方米的房屋作价206000元出卖给李XX抵债,李XX再补给肖XX6万元购房款,肖XX将借条原件当场收回。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后李XX将肖XX、胡X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购房协议无效。后该案经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胡XX,肖XX共同偿还李XX10万元借款本息,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李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