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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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宋瑞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X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豫09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王XX并听取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王XX在濮阳市城区,以伪造的其本人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解X从他人处借款2万元供其使用,借款到期后,因王XX逃匿,解X被迫归还了全部本息2.5万元。同年4月26日,王XX再次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X现金3万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被告人王XX曾于2016年3月份、4月份伙同他人实施诈骗,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201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本案被害人于2015年9月份报案,中原油田公安局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王XX伪造的假房产证、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证明、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登记信息,王XX、吴X书写证明,欠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X1、吴X、李X证言,被害人解X、王X陈述,被告人王XX供述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王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XX退赔被害人解X损失二万元,退赔被害人王X损失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诉人王XX上诉称,原判仅凭解X、王X陈述就认定王XX再次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王X现金3万元证据不足。请求公平判决。
上诉人王XX的辩护人辩称,一审判决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认定诈骗的数额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定;王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属于坦白,自愿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李X等证人证言,证实王XX伪造房产证的事实;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解X的证言及王XX的供述、伪造的房产证、欠条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XX将涉案房产转卖后,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向被害人王X骗取3万元,后推托不还、逃匿并非法占有的事实,原判认定王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XX否认诈骗王X,其行为不属于坦白和自愿认罪。原判根据王XX诈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处刑罚适当。故上诉人王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王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罪”表述不当,其行为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应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王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宋瑞英,女,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所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争取做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