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女,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2017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苏X,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开州路韩姐家政服务部,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中段西XX。
经营者:韩XX,系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牛XX因与上诉人李XX、濮阳市开州路韩姐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家政服务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首先,家政服务部向李XX之母苏X通过微信推荐了牛XX照看孩子,家政服务部与牛XX之间的关系系劳动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如果是居间合同关系,家政服务部是否有过错责任。其次,牛XX在看护孩子期间,李XX不慎从婴儿车中掉落摔伤,其过错责任的大小。再次,李XX护理费期限及护理人员误工标准进一步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牛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予以退回。
宋瑞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