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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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XX公司、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瑞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352人看过 举报

2020-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9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XX公司,住所地位于清丰县政通大道与朝阳XX, 负责人:A,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操,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A、B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人委托代理人A、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濮阳市XX公司承包了范县XX医院住院部工程,2014年7月,A、B带领工人给濮阳市XX公司干木工、钢筋工,在工地提供劳务5个多月,濮阳市XX公司已给付A、B部分工资,下欠魏国理30000元,下欠A31000元,2015年2月14日濮阳市XX公司员工A向B、C出具证明欠款条并加盖濮阳市XX公司印章,经催要至今未还, 原审法院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B为濮阳市XX公司提供劳务,濮阳市XX公司理应支付A、B工资款,原告A、B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濮阳市XX公司仍欠A工资30000元未清偿,欠A操工资31000元未清偿,故对A请求濮阳市XX公司偿还30000元工资款、B请求濮阳市XX公司偿还31000元工资款的主张应予支持,濮阳市XX公司已给付魏国理20万元,已给付A12万元,其辩称与XXA、B不存在劳务关系的辩解A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濮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理工资3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濮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工资31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濮阳市XX公司负担,” 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1、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没有给付二被上诉人工资的义务,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A,A又将模板钢筋工分包给B,二被上诉人是为A提供劳务,与上诉人无关,2、上诉认为二被上诉人出具证明条,不能作为债权凭证使用,上诉人已经向A、B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并未结清,上诉人处于被上诉人情势需要,为被上诉人出具证明,其与上诉人承包商之间劳动报酬多少,支付是否已经超标,上诉人并不知情,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被上诉人的答辩及理由认为,上诉人如果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为什么为被上诉人支付报酬,上诉人在证明中明确写明下欠多少,应该作为债权凭证,上诉人与分包商之间关系不影响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构成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用人单位是否可依据劳动者的个人能力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是否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怠于履行劳动义务或不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对劳动者进行处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A、B受上诉人雇佣到上诉人工地提供劳务的事实并无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对于上诉人认为其与分包商之间没有结清工程款,不应直接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广阳
宋瑞英,女,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所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争取做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交通事故
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1410920********7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