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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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瑞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532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9民终1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0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B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被上诉人豫J×××××飞度牌轿车的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女儿及其丈夫向上诉人借款1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二人拒不偿还,豫J×××××飞度牌轿车虽然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却是被上诉人女儿A,被上诉人至今都没有驾驶证,平时该车辆一直是A在使用,且一直对外宣称车辆系A所有,A在拒不偿还上诉人借款期间,以其母亲(即被上诉人)名义购买车辆,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A答辩称:豫J×××××的飞度牌小轿车系被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系该车的所有权人,由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证,被上诉人女儿A与上诉人B有经济纠纷,但是上诉人无权扣押被上诉人的车辆,上诉人称偶然看到A使用该车,说明该车辆A只是偶然使用,并不是A以被上诉人的名义购买的车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B停止侵害,返还黄瑞姣车牌号为豫J×××××的飞度牌小轿车;郭银阁赔偿黄瑞姣经济损失每天100元(自2016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返还车辆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银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的女儿B与C有经济纠纷,2016年12月11日A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飞度牌小轿车行驶到濮阳市XX时,A将该车辆扣押,至今未返还,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显示该车辆所有人系A,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A系车牌号为豫J×××××的飞度牌小轿车所有权人,A无权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故A要求B返还该车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A未提供证据证明因B扣押车辆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其要求A在扣押期间每日赔偿1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明A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A辩称不应返还车辆给B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A返还B车牌号为豫J×××××的飞度牌小轿车一辆,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元,由A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上诉人A无权占有被上诉人B的豫J×××××号飞度牌轿车,A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要求A返还,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A主张B是车辆实际购买人且与C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因A未提供相关证据,而A亦不予认可,故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冉
宋瑞英,女,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所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争取做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交通事故
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1410920********7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