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屈龙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一次性向被告转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未归还借款。
2、被告辩称该10万元系其在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原告向其支付的备用金,用于处理公司事务。
被告于2014年8月份邀请被告前往该公司工作,主要从事会计工作、外联(负责驾校的财务外账管理及外联事务)和教练工作,直至2018年3月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关于外联事务涉及资金周转事宜,以备用金方式由原告通过银行账户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定期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结算。被告与原告均系该公司职员,按公司的分工不同,各自例行职责,属正常的工作关系,被告于2018年3月离职时,已办理交接手续。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及纠纷,更不存在偿还本金及利息之事宜。
3、法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与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原会计办理交接手续,在该学校工作,于2018年3月27日离职。
4、2019年4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该10万元系借款,而被告称该10万元系其在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原告向其支付的备用金,用于处理公司事务。
办案思路
1、被告对原告向其转账支付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2、如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为此,被告提供了银行流水、2017年11月2日其在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税收风险自查报告表及其2018年3月离职时的交接手续。
3、针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原告方只需证明其转账给被告的时间早于被告到公司工作的时间即可。为此,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系2015年3月29日才到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
4、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8月到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而原告向被告支付该10万元的时间早于被告到洛阳市鼎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其主张该10万元系备用金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建议
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一方面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二是如遇数额较大的借贷纠纷时,尽早提起诉讼,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