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龙律师
屈龙律师
河南-洛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屈律师胜诉案例(七):邱X民与张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屈龙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民/,男,汉,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龙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辉,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X军/,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邱x民/诉被告/张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龙、郭雅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x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逾期支付违约金(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20年7月15日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52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1月17日前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2020年7月15日被告又签订保证书,约定2020年7月15日连本带息偿还借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始终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的本金减少至45000元。

/张X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邱x民/称/张X军/因租赁商铺向其借款,/邱x民/提交证据显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向/张X军/转账55000元,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转账20000元,12月6日转账20000元,12月7日转账15000元,后/张X军/于2020年1月16日给/邱x民/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邱x民/现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2020年元月17号以前还。”/张X军/未按约定还款,又于2020年7月15日给/邱x民/出具《保证书》一张,内容为:“我叫/张X军/,410311196804174532,家住关林4街5排2号,因欠/邱x民/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保证2020年7月15日前连本带息清完,如有违约每天罚款(违约金)伍佰元整(500元)。”庭审中,/邱x民/称/张X军/于2020年8月5日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45000元一直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X军/向原告/邱x民/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45000元,有借条等证据在卷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即利息的问题,《保证书》中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但违约金约定过高,现原告主张按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x民/借款本金45000元及违约金即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邱x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屈龙律师,现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企赢法律顾问团队副主任、河南省内首家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获称律协专委会先进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5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