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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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徐志伟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XX房。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伍XX,北京XX律师。

被告:孔XX,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温州XX公司与被告孔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温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交易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P1切片等鞋材。2019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剩余货款10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一份《结算票据(欠条)》,载明:“经结算,货款截止至2019年1月1日止,共计净欠温州XX公司?: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欠款人身份证号码或地址:4128XXXX7609××××。欠款人(单位):XX厂。……。欠款人签字:孔XX,2019年1月1日”。

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交易的是PE切片鞋材,《结算票据(欠条)》上注明的XX厂是没有工商登记,发票或付款也看不出来有个主体叫XX厂。《结算票据(欠条)》出具后,双方无其他交易,被告还了5万元,余欠10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上述《结算票据(欠条)》,结合原、被告陈述,表明截止2019年1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自认被告支付了5万元,尚欠货款10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作抗辩,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已清偿上述剩余欠款10万元,本院推定剩余欠款10万元被告并未清偿。现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清偿,故原告于本案中起诉被告清偿上述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经起诉仍未清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利息损失诉请超出的部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XX公司货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志伟律师,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自2016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