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志伟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女,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XX律师。
被告:彭X,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XX,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张XX与被告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被告彭X陆续向原告张XX借款,期间被告亦陆续偿还部分款项。2022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通过微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77000元,并承诺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现原告催讨上述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XX借款7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被告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