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陶明月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39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XX与陈XX委托合同纠纷之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况:
2014年,孙XX委托陈XX在网络上购买虚拟货币雷达币,又叫 V 宝币。2016-2017年,陈XX在未告知孙XX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孙XX所有的全部雷达币。2020年,孙XX想要出售雷达币时得知早已被陈XX卖出。陈XX为此于2020年6月21日向孙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孙XX50万人民币,一个月内还。逾期还80万”。
后陈XX到期未偿还,孙XX起诉至法院,宜兴市法院认为孙XX投资雷达币的行为属于政策法规禁止交易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孙XX基于投资雷达币要求陈XX支付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孙XX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即便雷达币系禁止交易的标的,影响的也只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且本案中孙XX主张的是陈XX擅自处分雷达币账户应按双方约定赔偿损失,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裁定撤销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孙XX与陈XX形成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陈XX按照孙XX的指示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实施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雷达币的操作,并将虛拟币投资收益返还给孙XX,陈XX未经孙杏君指示私自出售雷达币的行为显然超越授权范围,因此,孙XX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向陈XX请求赔偿损失。
最终,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陈XX按照协商一致确认的金额向孙XX赔偿损失,并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二、律师点评及建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XX的诉请是否受法律保护。即使参与虚拟币投资交易活动因违反公序良俗,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也不妨碍委托人孙XX与受托人陈XX在内部委托关系中划分责任,并对损失的承担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孙XX未明确授权陈XX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决定购买或出售雷达币进行交易,陈XX超越权限给孙XX造成损失,且双方已就损失金额进行确认,陈XX应按约予以赔偿。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相关政策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受法律保护,应明确区分政策法规所规范的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影响的也可能只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遇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应对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取得财产或遭受损失金额进行明确,以备后续诉讼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