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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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V宝币”(又称“雷达币”)被朋友偷偷卖了,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者:陶明月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39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委托合同纠纷之案例点评


一、案件概况:


2014年,孙XX委托陈XX在网络上购买虚拟货币雷达币,又叫 V 宝币。2016-2017年,陈XX在未告知孙XX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孙XX所有的全部雷达币。2020年,孙XX想要出售雷达币时得知早已被陈XX卖出。陈XX为此于2020年6月21日向孙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孙XX50万人民币,一个月内还。逾期还80万”。


后陈XX到期未偿还,孙XX起诉至法院,宜兴市法院认为孙XX投资雷达币的行为属于政策法规禁止交易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孙XX基于投资雷达币要求陈XX支付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孙XX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即便雷达币系禁止交易的标的,影响的也只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且本案中孙XX主张的是陈XX擅自处分雷达币账户应按双方约定赔偿损失,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裁定撤销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孙XX与陈XX形成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陈XX按照孙XX的指示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实施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雷达币的操作,并将虛拟币投资收益返还给孙XX,陈XX未经孙杏君指示私自出售雷达币的行为显然超越授权范围,因此,孙XX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向陈XX请求赔偿损失。


最终,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陈XX按照协商一致确认的金额向孙XX赔偿损失,并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二、律师点评及建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XX的诉请是否受法律保护。即使参与虚拟币投资交易活动因违反公序良俗,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也不妨碍委托人孙XX与受托人陈XX在内部委托关系中划分责任,并对损失的承担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孙XX未明确授权陈XX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决定购买或出售雷达币进行交易,陈XX超越权限给孙XX造成损失,且双方已就损失金额进行确认,陈XX应按约予以赔偿。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相关政策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受法律保护,应明确区分政策法规所规范的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影响的也可能只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遇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应对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取得财产或遭受损失金额进行明确,以备后续诉讼之需。

陶明月,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执业律师,无锡律协律工委副主任,无锡律师协会宜兴分会律工委主任,党支部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自诉、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