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被告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先后多次向原告即我方当事人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电器仪表设备及零件,后因其拖欠货款被原告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及庭后组织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按原告诉请金额调解结案。
二、律师点评及建议
本案在审理中法官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张XX并无被告公司的授权,其是否有权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及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进行签收。我们代理律师认为张XX虽无被告的正式授权手续,但其为被告的业务员,可以要求其接受法院询问,结合环保行业交易习惯以及被告多次向原告对公转账的记录,可以推定被告对于与原告的交易是认可的。
本案中我们代理的无锡市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每一次供货都向对方合同经办人出具了送货单并要求其在上面签字,对于我们的举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企业在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中务必注重手续交接环节,包括送货单、完工单、验收单等关键凭证必须要求对方合同经办人签字并保存好。同时,企业必须定期与客户单位进行对账并留有痕迹,以防超过案件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最后,还是建议企业在与客户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要予以核实,确定其是否有权代表客户单位与我方签订合同,否则遇到以其他证据无法推定客户单位对交易认可的情况,会有败诉风险。
三、本案调解书全文如下: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苏0282民初1590号
原告: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竹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娇,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兴旺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认可结欠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4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6000元,合计380000元。该款由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
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上述款项如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6099元,由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由中节能XX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陶明月律师